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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2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498次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13条,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二)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三)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四)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

(五)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吗?人身安全保护令5问,《规定》均予以解答。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2.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家暴常见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3.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怎么办?


反家暴法规定,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时,《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5.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吗?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反家庭暴力法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有相关处罚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道。


据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此次发布《规定》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律师点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此次发布《规定》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


二、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钱还能要的回来吗?



借款人以借条上签名

与本人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为由

矢口否认借款事实

拒不归还十年前的借款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依据笔迹鉴定结果等证据

判令一审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案件详情:

2012年11月,安徽省凤台县某村村民苏某珍因丈夫生病住院急需治疗费,向苏某立借款1万元,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苏某灵”。苏某立与苏某珍系同村村民,日常生活中村里人都称呼苏某珍为“苏某灵”,苏某立就放心地收下了借条。


可万万没想到,当苏某立要求苏某珍归还借款时,苏某珍否认借款事实,并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声称自己的姓名是苏某珍,不是“苏某灵”。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苏某立将苏某珍起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


案件庭审中,苏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村委会调解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苏某珍对苏某立主张借款1万元的事实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苏某珍与借条上“苏某灵”系同一人的说明均不予认可,拒绝就借条上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


庭后,承办法官专门到村里随机走访群众,了解到“苏某灵”就是苏某珍以前用的名字。一审法院依据法庭调查、村委会说明、法官入户走访查明的事实,证实借条上的“苏某灵”与苏某珍系同一人,遂依法判令被告苏某珍偿还原告苏某立借款1万元。


被告苏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对借条是否为其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在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提取了苏某珍书写的字迹样本,经鉴定出具意见,“倾向认为借条上的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案件审理: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苏某珍否认其曾用名为“苏某灵”,也否认借条是其书写,但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出庭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苏某珍曾用名为“苏某灵”,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了核实。


且启动鉴定程序前,经征询原、被告意见,双方均同意以鉴定意见为准。鉴定意见倾向认定涉案借条书写字迹与法院提取的苏某珍书写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该意见虽为倾向性意见,但结合苏某珍未能如实陈述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已能形成优势证据,达到确信双方存在1万元借贷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令苏某珍偿还苏某立1万元正确,终审判决驳回苏某珍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律师点评: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的需要,在签订合同、书写借条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要注意核对当事人的签名和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金额、时间等书写是否规范和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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