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载明“机场自提,死亡自负”,机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金磊饲养了宠物犬多年,该犬品种为法斗犬,取名为桑尼。2017年8月,金磊委托秀峰区小白宠物医疗服务中心的经营者杨振宁将法斗犬桑尼从广西桂林通过南方航空托运至浙江杭州。8月21日,杨振宁在托运前日为法斗犬桑尼办理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月22日,杨振宁在桂林机场办理托运,托运单上载明:收货人金磊;航班号为CZ-3265,日期2017年8月22日;托运货物名称法斗犬,毛重14千克;航空费为200元,其他费用3元。储运注意事项中载明“机场自提,死亡自负”。航空货运单上未声明托运法斗犬桑尼的价值。当日,法斗犬桑尼运输至杭州萧山机场。金磊前往提货时,发现法斗犬已经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法官认为,南方航空对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赔偿法斗犬死亡造成的损失并无异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托运费是否需返还,及南方航空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关于托运费,作为活体动物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南方航空应履行将动物活体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南方航空表示如托运人不写明“死亡自负”,则航空公司一般不会承运活体动物,故合同中关于“死亡自负”的约定系格式合同条款,该约定免除承运人主要义务,应认定无效。合同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退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南方航空因未能按约将动物活体运送至目的地,存在违约,除赔偿损失外,金磊有权要求南方航空退还合同价款。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金磊提供的照片、视频结合关于案涉法斗犬的喂养消费记录,可以认定通过几年喂养,金磊与法斗犬桑尼间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情感,桑尼的死亡必然给宠物犬主人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原审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宠物因航空运输死亡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本案中,航空公司与承运人签订《航空货运单》上的“死亡自负”属于霸王条款,不能成为航空公司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而且现如今,宠物和主人更多是亲密的家庭成员关系,其中蕴含的精神寄托等人格利益是不容忽视的关键一环。
2021年一则宠物狗因托运致死的悲剧事件,登上微博热榜第一,引发众多网友热议。7月9日开始,网友“亚瑞蒂奥”在其宠物狗siri因托运发生意外死亡后连发多条微博。根据“亚瑞蒂奥”的微博内容,为了让自己养大的一只金毛犬从南京回贵阳,其此前联系了一家名为“广州帮帮宠物托运”的宠物托运服务商,并支付了近3000元购买宠物空运托运服务。然而该服务商虽承诺空运,收取费用后却采取陆运的方式运输金毛,导致金毛中暑死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是空运服务协议,宠物主人支付托运费用,托运机构要以空运的方式安全的将宠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托运商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用陆运的方式托运,且在托运过程中谎称是空运,并因此导致宠物死亡,已经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托运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托运人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判例研究
律师点评:本案中,负责办理宠物托运的公司违背约定的承运方式致使当事人爱宠死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宠物具备特殊性,全社会对于宠物的认知还较为多元,目前尚未有较为普遍的衡量标准,对于委托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被告系一家从事宠物托运的公司,在淘宝开设店铺自由行专业宠物托运,原告曾委托被告托运过猫咪故双方有微信联系方式。2020年10月6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确定由被告将原告的两只猫“油条”(暹罗品种)、“肉肉”(暹罗、美短结合品种)从太原托运至西安,费用两只共38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托运前被告曾视频确认两只猫的信息,但到达西安后,原告收到的两只猫,其中一只为其委托运的猫“油条”,另一只为一只三花母猫,并不是原告的猫,“肉肉”(暹罗、美短结合品种)已丢失。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一直推脱不肯解决问题。
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托运猫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运费,并按被告的指示向被告交付了托运的猫,被告收到猫后与原告进行了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其确认过的两只猫运送至约定的地点。但是根据双方证据,被告将猫运至后,原告收到猫时,发现其中一只猫并非原告托运的猫。虽然原告并非自行在交货点接收猫,而是委托货拉拉接收,货拉拉收货后未进行确认,但是根据原告的证据,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10时13分委托货拉拉去接收猫,当天12时08分原告从货拉拉处接到猫后即联系被告告知有一只猫运错,考虑货拉拉运送时间较短,且原告收到后即向被告告知,并告知猫笼子是原告交付的笼子,密封条未拆,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运送的猫有误的事实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运费19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7000元,包含精神损失费4000元及养猫损失3000元。因原告主张精神损失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养猫损失3000元,因原告称运错的猫系暹罗、美短结合品种,考虑猫的价值,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因宠物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饲养宠物日常开销能否支持?在本案中法院对原告饲养宠物狗支出的日常成本产生的饲养损失酌情支持500元,金额较少的原因更多是出于并非案件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因此不能归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认定中。
(2)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纳入赔偿范围?《民法典》颁布后,由于人对宠物的喜爱之情,当事人可以尝试以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来主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