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一民房因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2004年以来,房东强某将位于吴兴区织里镇大港村强家兜9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在多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该处出租房均被发现存在私拉电线板、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安全问题。房东强某签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但事后未按要求整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强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胡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房东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火灾发生后,经调解,胡某、强某赔偿遇难人员家属116.2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郭文某、刘某夫妻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中突发火灾,造成其女郭秀某死亡。经认定,火灾原因为充电电瓶电气故障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充电电瓶为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电瓶外壳有小鸟商标,电瓶内部由4块铅酸蓄电池连接组成,其中2块电池外皮部分烧毁,另外2块电池上发现“超威”标志,故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由小鸟公司、超威公司生产的产品共同组合而成。涉案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认定存在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判处小鸟公司、超威公司对郭文某、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352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闵行应急、现代物业
律师点评:电动自行车事关民生,需要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各方,在质量管控、法律执行、监管强化、安全宣传等方面共同聚力,一同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对于飞线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现象,身为普通公民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街道和社区,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护佑生命,警钟长鸣!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应当按照规范为其员工、居民、承租人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以外人数较多的出租户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