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在校学生武某与侯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武某打了侯某一巴掌,侯某将武某按倒对武某进行殴打。之后武某被先后送到亳州宝璋医院、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武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发后,双方家长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武某将侯某及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和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侯某所在学校对武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即7345.6元,该笔赔偿款由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672.8元,该笔赔偿款由侯某监护人承担;剩余10%的责任由武某自行承担。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8日,原告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被告大义某中学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后巨野县公安局认定原告张某殴打行为成立,丁某因受伤住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被告某中学发生冲突,学校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50%的责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义某中学承担原告张某赔偿丁某损失50%份额,即4463.9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已满十六周岁,对学校教育事项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触犯学校校规,在教室内打闹受伤,造成损失,原告张某应当承担损失。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利辛法院网、菏泽巨野县法院
律师点评:学校等教育机构里发生冲突,最主要是要厘清各方在事件中的责任。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校方疏于管理,存在过错,校方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