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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2-03-04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455次

01、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3月2日召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拐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迅速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公安部要求,要深刻认识当前拐卖犯罪新形势新特点,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深化“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会同社区、街道和村组深入群众家庭,走访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等,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线索,重点排查疑似被拐人员,充分发挥民政、卫健、妇联等部门职能优势,在福利救助、卫生健康服务、走访慰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拐卖犯罪线索。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对疑似被拐人员和寻亲人员,要第一时间采集DNA等信息,加强信息研判,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公安部要求,要以打开路、全警动员,集中侦破一批案件。要快破现案,对失踪未成年人、疑似被拐卖被侵害妇女立即启动快速查找机制,确认为拐卖案件的要严格执行“一长三包”责任制,力争现案全破、盗抢儿童案件必破。要多破积案,在常态化侦破拐卖儿童积案的同时,重点攻坚拐卖妇女积案,全力组织开展攻坚突破。要督办大案,公安部将挂牌督办一批久侦未破、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缉捕逃犯,集中发布通缉令,全力开展缉捕,会同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要组织刑事技术专家开展比对会战,集中查找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要充分发挥反拐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被拐妇女儿童的康复安置、关爱帮扶、隐私保护,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公安部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全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强化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铲除拐卖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强化宣传发动,全面推动反拐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切实增强全民反拐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关爱等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安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拐卖犯罪,深入推进反拐工作,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


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来源:公安部

律师点评:社会生活中跨区域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仍屡禁不绝,跨国拐卖、网络拐卖也不少见。国家深入实施反拐行动计划,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保护妇女儿童基本人权,为妇女儿童创造安全环境。


02、规范格式条款,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最高法发布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该司法解释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据介绍,针对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司法解释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网络消费市场存在的刷单、刷评、刷流量等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司法解释还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新华网

律师点评:《规定》的施行,将有助于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高效化解,同时也将进一步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3、禁恶意炒作、滥用算法!“弹窗推送”将“有规可依”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史竞男、王思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日公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


征求意见稿指出,弹窗推送新闻信息,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内容。保障用户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确保每条弹窗信息明确显示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不得滥用算法,针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画像,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必须进行内容合规审查,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明示用户;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关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公众投诉举报。


来源:新华网

律师点评:用户日常使用的所有端口,比如APP、网页、小程序的所有弹窗广告形式,都将受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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