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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最高法发布典型民事案例 回应司法热点 加强人格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2-04-15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534次
一、最高法发布典型民事案例


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反映出人民群众维护人格权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


安装人脸识别装置监测住宅周边是否侵害邻居隐私权?父母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该怎么处理?微信群里“说坏话”到何种程度构成名誉侵权?……对这些现实中常出现的涉及侵害人格权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予以释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


此次发布的9个典型案例包括: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修理小区大门,动用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的言论,被告吴某接着发表“物业没钱修?太黑心了”等类似言论。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本案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在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中,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来源:人民日报

律师点评: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的追求不再是单纯的衣食住行,还有对人性的关注,希望自己的姓名、隐私、肖像等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对此类问题作出回应。



二、“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

律师点评:司法解释构建以价值为基准的定罪量刑模式,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留有具体情况灵活、妥当裁量的空间,更符合综合裁量的量刑原则,也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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