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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些行为难逃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22-05-06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597次
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些行为难逃法律严惩!



1.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疫情期间,电商购物、社区团购、线下销售等多种渠道为市民们购买生活、防疫必需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商家和个人趁疫情期间物资紧张、市民囤货心切,肆意哄抬价格,大发“国难财”。


那么,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从行政法律规定看,主要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指导意见。


经营者哄抬价格,除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会被处以最高为违法所得5倍或300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从刑法规定看,哄抬价格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者,入刑并处罚金!

疫情期间,少数不法商家和个人趁机浑水摸鱼,制售假冒、伪劣的防疫和生活物资,从中牟取暴利。


那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从民事责任来看,退货、更换、修理是少不了。如有欺诈行为的,还要承担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


从行政责任来看,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可能吊销营业执照。


从刑事责任来看,根据具体不同的情况,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还根据销售金额大小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如果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侵犯知识产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新华网

律师点评:防范不法者“借疫生财”,制度一定要成为约束器和防火墙。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应当确保物资供应链安全畅通、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实现高效敏锐的监管。


二、识产权不容侵犯!这些案例令人深思……



“元宇宙”平台用户发布侵权NFT作品、“球鞋黄牛”为囤积居奇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名牌门店装潢齐全却是“山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更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创新的社会环境。


【用户发布侵权NFT作品,“元宇宙”平台要担责】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立即删除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问题来了,啥是NFT?


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能够记录特定客体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流转信息。每一件数字音乐、数字图像等数字作品均具有被标记的唯一“身份”,NFT就是验明其真实身份的“钥匙”。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该作品与“胖虎”动漫形象的作者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原告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


法官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做初步审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从法律层面对NFT及NFT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定性,并厘清了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进而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停止侵权的范围等疑难复杂问题。


【“球鞋黄牛”侵犯商业秘密获刑8个月】


近年来,高端球鞋交易红火,让不少“球鞋黄牛”动起了歪脑筋。


蔡某于2018年起设立并经营“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违规从耐克公司内部网盘下载商品价格信息和库存信息等,仍然付费购买并在小程序上使用,同时收取相应会员费营利。截至2020年12月,蔡某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2020年11月,耐克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对蔡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提取了重要证据,如会员费收取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2021年7月23日,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6万元。

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形式,对于市场主体获得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球鞋黄牛”利用非法获取的经营信息,囤积居奇、投机炒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这起案件的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认定方法,厘清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案件中的库存信息、价格信息等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是经营者进行市场决策的依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司法机关综合分析本案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过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方面证据,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招牌、装潢一应俱全,“乐高”门店却是“山寨”】


服务商标作为服务品牌价值的浓缩体现,重要性不亚于商品商标。近年来,假冒知名教育培训服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7年7月起,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姚某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商场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


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乐高公司相关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自己的店铺内展示,并将乐高品牌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等处,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以期招揽顾客提供教育培训服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人民币51万余元。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姚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11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依法打击侵犯服务商标犯罪,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决心。本案作为最高检发布的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其成功办理彰显司法机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快保护”“严保护”的司法理念。

来源:新华社

律师点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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