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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动力
发布时间:2023-09-22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309次

一、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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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民事诉讼原告周某某。

民事诉讼被告项某某、李某某。

本系列案件共涉及虚假诉讼64件,其他案件当事人情况略。


2007年10月,周福仁、陈员兰成立杭州美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速公司),主要经营版权登记和版权维权业务,并先后招募杨保全、王江梅等人为工作人员。其中,周福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起诉维权,陈员兰负责公司部分财务和维权取证,杨保全负责宣传和跟客户对接著作权登记,王江梅负责编写花型创作说明、描稿和维权取证。自2008年起,美速公司非法诱导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福仁在明知其客户无实际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指使王江梅等人编造花型创作思路、说明,并将创作日期提前一年,帮助代理著作权登记。在发现市场其他经营户使用该部分花型后,美速公司假借维权之名,以侵犯其客户著作权为由,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诈骗金额累计人民币340余万元。其中涉及虚假诉讼64件,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即为其中一例。


2012年10月,周某某通过美速公司从浙江省版权局取得美术作品《婀娜多姿》的著作权登记。2014年7月,周某某以项某某、李某某为被告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婀娜多姿》花型系其自己独立创作,诉请判令项某某、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2014年12月15日,柯桥区法院作出(2014)绍柯知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查明:周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取得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美术作品《婀娜多姿》的著作权登记证,登记号为浙作登字11-2013-F-14787。后周某某发现柯桥区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现代布艺”门市部销售似《婀娜多姿》花型的窗帘布,遂委托王江梅与公证人员一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现代布艺”门市部购买了该花型的窗帘布。该“现代布艺”门市部当时系项某某经营,项某某销售的该花型窗帘布是从李某某处购买。该院认为,《婀娜多姿》花型系蕴含自然人想象完成的作品,周某某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现代布艺”门市部未经周某某许可销售该花型窗帘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该门市部是个体工商户,其责任由其个体经营者项某某承担。但项某某披露涉案窗帘布系从李某某处购买,具有合法来源。故判决项某某、李某某停止销售印有《婀娜多姿》花型的窗帘布,李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0年初,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柯桥区纺织品市场存在职业化的纺织花样著作权维权现象,怀疑涉及恶意诉讼,遂启动对相关诉讼情况的调查。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确认周福仁系美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受理及线索移交。2021年1月12日,柯桥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对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民事监督程序,并于2021年5月13日将周福仁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以下简称柯桥分局),柯桥分局于当日对周福仁等人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审查情况。查明,周某某系从市场现有的花型中找出自己需要的花型元素,交由制版公司予以组合、修改,并向其支付相应报酬(人民币300元左右),在既未与制版公司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也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以该花型系其自己独立创作为由,委托美速公司从浙江省版权局取得11-2013-F-14787号美术作品《婀娜多姿》的著作权登记。且本案所涉《婀娜多姿》花型系根据已有花型拼凑得来,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周某某冒充作者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监督意见。2022年9月26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周某某对涉案花型《婀娜多姿》不享有著作权,其冒充作者身份提起诉讼,系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同时,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就另外11件类似情形的虚假诉讼提出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就2件案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前,柯桥区检察院已于2022年4月28日对涉及虚假诉讼的50件案件向柯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


监督结果。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柯桥区法院对本案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周某某诉讼请求。其余63件案件再审均认定构成虚假诉讼,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刑事案件办理情况。2021年8月至11月间,柯桥区检察院对周福仁、陈员兰、杨保全、王江梅等人以诈骗罪批准逮捕。2022年4月21日,杨保全、王江梅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5日,柯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周福仁、陈员兰、杨保全、王江梅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周福仁及部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周福仁等人不明知客户无实际著作权,其没有对作品的独创性和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的专业能力和法律义务;在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情形中,部分申请人作为作品的委托人、受让人和合作人,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虚构完成时间及代写创作说明仅意味着申请文件存在瑕疵,利用瑕疵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诉讼,均不能被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公诉人答辩:涉案花型系申请人通过低价购买或者委托第三方修改、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获得,而出售人及第三方则是以简单修改已有公开花型的方式获得,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申请版权登记必须依法提交材料,如果是合作、委托、买卖等,则须附相关合同及作品权属证明材料。周福仁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代理业务,熟悉当地市场花型创作情况,明知申请人不具备版权登记申请权利情况下,仍指使同案人员编写花型创作思路和说明,伪造创作时间,代签著作权保证书,后申请登记著作权。在获得版权证书后,取得版权登记人的“维权”业务,通过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方式“维权”要求被害人支付赔偿,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柯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福仁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员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杨保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江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判处没收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周福仁、陈员兰、杨保全、王江梅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律师点评:本案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恶意申请著作权登记、虚假诉讼等。冒充作者身份,以他人创作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也警醒民众,不要抱有侥幸心里,认为专业性强、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甄别、认定难度大,就挑战国家司法。


二、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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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梁永平,男,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王正航等其他14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自2018年起,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正航聘用万萌军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安卓、苹果、TV等客户端;梁永平又聘用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个。为牟取非法利益,梁永平安排谢文翔负责网站和客户端广告招商业务;安排丛军凯负责在网站上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收取会员费人民币270余万元,赚取广告费人民币880余万元,销售硬盘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及引导取证。2020年9月8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对“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鉴于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对主犯梁永平立案侦查,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由虹口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正航等12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永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在执行逮捕后开展了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对“人人影视字幕组”服务器上查获的合计52683部影片,去除重复的影片、公益影片及超过50年著作权有效期限的影片,统计得出侵权影片数量为32824部。另对网站收取的会员费、广告费和售卖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硬盘收入以及会员数量进行审计,得出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200万余元,会员数量683万余个。


审查起诉。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梁永平移送上海三分院审查起诉,虹口分局将另外1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经审查确认非法经营数额、会员数量,认定该案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是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在犯罪事实基本审定后,虹口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退出违法所得情节、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对王正航等14名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1年8月20日,上海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梁永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虹口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王正航等14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梁永平的辩护人提出:1.涉案网站的大量作品为用户上传,被告人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因此适用“避风港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2.网站接受用户“捐赠”的方式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公诉人答辩:第一,涉案网站侵权作品除部分系用户上传外,另有大量侵权作品系同案犯谢明洪等人上传,梁永平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侵权作品,仍指使同案犯上传,并放任用户继续上传侵权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侵权作品传播,其“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第二,被告人梁永平在涉案网站上公布有支付宝“捐赠”二维码,会员“捐赠”以后,能获得包括在线观看、免除部分或全部广告、不同点播次数等会员权益,这是影视类网站平台常见的盈利模式,其本质是以“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有偿提供视听服务。


处理结果。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14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1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律师点评: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背景下,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通过打击盗版,我们可以帮助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并为创作者提供公平的奖励。这也提醒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促进社会创新和进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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