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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中秋国庆,这份假期“法律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3-09-29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251次
一、李小丽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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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小丽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下称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李小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后双方因加班费发生争议。李小丽主张加班了500多小时,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李小丽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


李小丽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以此主张存在加班,公司认为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


李小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03206.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李小丽不服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小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终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具体金额与一审法院相同。


法官心语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小丽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李小丽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李小丽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小丽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李小丽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小丽工作的情形。


就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一节,终审法院注意到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终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


终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酌定公司向李小丽支付3万元加班费。


来源:上城普法

律师点评: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二、徐某、姜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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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7日晚七时许,姜良金(系原告徐某丈夫、原告姜徐、原告姜某父亲)接受黄泽云和严云昌邀请前往黄泽云住处就餐,与姜良金同往的还有其外甥张福俊。期间姜良金在严云昌等人劝说下大量饮用白酒。在黄泽云处就餐完毕后,大约在23时至24时左右,姜良金又接到郑白驹的邀请,邀其前往龙山镇四路村烧烤摊吃夜宵,张福俊后也赶到一起吃夜宵。期间姜良金在郑白驹夫妇的劝说下又大量饮酒(啤酒为主),在7月18日凌晨三点左右夜宵结束后姜良金独自回到住处。2022年7月18日凌晨4时43分,永康市龙山派出所接到报案,赶到姜良金住处楼下发现其已坠楼倒在路边,经法医确认已经去世。后经永康市公安法医鉴定,当时姜良金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原告方认为,在姜良金与各被告饮酒过程中,因被告劝酒导致其处于醉酒状态,在结束后各被告也未尽到照顾帮扶义务,导致姜良金因醉酒而坠楼发生意外。原告方认为一同饮酒的参与的被告应对姜良金的意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法院认为,第一,亲朋之间宴请聚餐饮酒本是交流情感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人际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共同饮酒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之间亦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就共同饮酒这一行为而言,当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可能发生特定危险时,同饮者因实施了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负有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包括劝阻、协助、照顾和帮助等等,该注意义务为系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但该注意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而不能无限扩大,且应当以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为限,损害结果是否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逻辑为标准。同时,聚餐中共同饮酒人对饮酒人醉酒状态及危险程度的判断标准,亦应以社会普通理性人的要求衡量。因为共饮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危害,在饮酒过程中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浙0784民初5449号

律师点评:

当今社会,朋友间聚会饮酒属于正常的人情社交往来,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以下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故在此提醒大家,适度饮酒、文明饮酒,每个饮酒者都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也应当对同桌饮酒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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