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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演唱会法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13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266次
一、高价转售演唱会门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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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贩卖“黄牛票”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违法行为,“黄牛”们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演唱会门票并囤积,再以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轻则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黄牛”身份往往相对隐蔽,若因购买了溢价高的“黄牛票”产生纠纷,由于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买到了假门票或者被骗,更是得不偿失。

律师点评:黄牛倒卖演唱会门票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黄牛倒卖演唱会门票违反了票务的公平性原则。演唱会门票的供需关系是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现象,正常情况下,票价应该由市场自由调节,但是黄牛倒卖门票却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黄牛通过购买大量门票,然后以高价转售给那些急于观看演唱会的粉丝,从而获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使得本来应该公平竞争的票务市场,变得不公平,让那些真正热爱演唱会的观众很难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门票。


其次在“黄牛” 之外还有假“黄牛”,诈骗分子利用歌迷迫切的追星心理,在网络平台上以自称是票务中心工作人员发布内部购票链接或以歌迷身份转让演唱会门票等方式肆意行骗,作为歌迷应增强防骗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演唱会门票,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不轻信陌生人,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并保留好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


二、作为观众通过APP直播、拍摄分享演唱会现场实况,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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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观众购买音乐节门票,仅是拥有了观看表演者表演的权利,并未获得转播该表演的授权。未经音乐节表演者、乐曲著作权人许可,在现场直播或从现场公开传送现场表演的,属于侵权行为。同时,音乐节现场的舞台布置、灯光效果、表演者妆容造型等也凝聚着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故现场直播行为不仅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者的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主办方的著作权。


其次,朋友圈、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信息网络传播工具,带有一定的公开性,这些互联网平台有相当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能使发布的信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迅速传开,亦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随意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影像制品同样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能对歌迷而言,直播、拍摄录制演唱会本意并非获利,而是为了留作纪念。但这样的录制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对前述权利主体的侵权。只要未经过表演者或主办方的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现场表演的,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更不用说直播开启打赏功能牟利了。


来源:京检在线、福建司法、法音吉语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权的内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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