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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路怒症”发作,被判刑了……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847次
一、蒋凤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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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蒋凤元驾驶川A×××××号普通大型客车搭载48名乘客,由成都北门车站出发,沿成巴高速公路向四川省南江县方向行驶。当蒋凤元驾车行驶至时,川A×××××号大客车前挡风玻璃被前方行驶的川Y×××××号大型半挂牵引货车上洒落的石子砸中。蒋凤元鸣笛示意,川Y×××××号货车继续向前行驶。为获得理赔,蒋凤元便加速超车进行拦截,货车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右边应急车道躲避,才避免两车发生碰撞。随后蒋凤元采取多次频繁左右转向、随意变道、制动减速、在高速路出口处停车等方式对川Y×××××号货车进行近距离拦截、阻挡,迫使该货车从恩阳出口驶离成巴高速公路。


法官审理

在高速公路上拦截、阻挡另一大货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蒋凤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中国文书裁判网


二、朱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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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小汽车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农业银行外南街处购买鱼饲料,将车停在马路边,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小汽车来到陈某车辆斜前方处,陈某认为彭某某故意将自己的车挡着,便下车与彭某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口头争执。后陈某心生不满,驾驶小汽车往后倒车几米后,加速向前撞击彭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尾处,造成彭某某车辆损坏。随后,陈某又下车来到彭某某驾驶室前,抓扯彭某某衣领,殴打彭某某头部。在彭某某车门打开后,用脚踢彭某某大腿。经铜梁区中医院诊断,彭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胸壁皮肤挫裂伤、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左大腿软组织损伤。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彭某某被损坏的汽车车辆维修费为11711元。


法官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偶发矛盾未能理智对待,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损失。

来源:重庆铜梁法院


三、李正银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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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正银驾驶苏B×××××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段多次追逐、别停杜某驾驶的鲁Q×××××号“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杜某为躲避李正银所驾驶的车辆,驾车行驶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山路与交汇处北路段,后因躲避其他车辆撞向路沿石、树木,导致鲁Q×××××号“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严重损坏,损失价值人民币118356元。事故发生后李正银弃车逃逸。



法官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正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点评:

自古以来,我们都提倡万事以和为贵。对于手握方向盘的司机师傅而言,更应心平气和,遵守交通规则,以文明驾驶、以礼相待、安全行车为第一原则。在快节奏生活的现代社会,浮躁的负面情绪难免滋生,而路怒作为一种常见的负面情绪,对于司机们来说或多或少都存在,正确面对并处理好这种情绪才是最重要的。当司机因“路怒症”而产生胡乱变线、强行超车等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将会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追究以下刑事责任:


1. 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寻衅滋事罪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当行为人因发生的小矛盾,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他人等行为的,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如实施了驾车冲撞人群、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等行为,该行为就可能符合上述罪名中规定的与四种危险方法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此时,行为人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难免处处有摩擦,适当的忍让与包容才是真谛。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冲动型犯罪行为,不仅指引群众正确处理情绪,理性对待生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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